
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卷簧工,因腰痛、脚痛多次请病假。公司发现他在脚痛当天的微信运动步数超过1.6万,怀疑他“泡病假”,以旷工为由将他开除。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审理后裁决,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向小陈支付118779元赔偿金。
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为证明小陈病情虚假,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的厂区门口监控视频和当日小陈的微信运动记录。视频显示,当日7时52分小陈跑步进入厂区,11时09分步行离开厂区;微信运动记录显示小陈在当日18点55分总计步数为16949步。据此,公司主张小陈右脚正常,不存在生病的事实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,小陈因腰痛、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,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,医院也对小陈进行了腰椎平扫、摄片等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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